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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3·15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2024-03-18 13:53:24 宁德市场监管

日前,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希望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意识和能力,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典型案例一

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某海鲜品摊涉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11月20日,蕉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检定的计量器具、罚款90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4日,有消费者到当事人处购买海鲜(波龙和面包蟹)。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两种海鲜时,售价125元/斤的波龙,消费者购买时称重重量为6.24斤,执法人员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复称重量为5.7斤;售价75元/斤的面包蟹,消费者购买时称重重量为7.2斤,执法人员复称重量为6.37斤。同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电子秤未检定。

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虚增商品的重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福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虚假价格比较案

2023年8月25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虚假价格比较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339元、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在携程平台上所售的“馨享大床房”“华丽大床房”“景观大床房”“景观圆床房”“行政大床房”“行政套房”6种房型价格显示有2种标价,其中1种为被划线价格,但未对被划线价格作出真实准确的说明,存在虚假价格比较的行为。经调查认定成交总金额为3233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虚假价格比较的违法行为。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霞浦县某民宿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6月26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39.1元、罚款1258.9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4日21:16被一名消费者下单预订了入住时间为2023年5月1日的“温馨标准间”3间,预订费用共计1047元,即每间349元;当天22:00当事人以房量不足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订单并退款。而实际上,截至4月14日22:00,该房型未被预订,有房间。最终上述房型5月1日的房间在线上平台以646元的价格成交1间、以每间600元的价格线下成交2间,违法所得839.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福安市某燃气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2023年10月7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作出没收多收价款21706.6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储配站进行检查。经查,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储配站内四个储气罐实际剩余的液化气合计为116吨,而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公司的液化气财务账面库存为112.5545吨,与储气罐内的116吨结余数相差3.4455吨。当事人储配站充装量分为大气瓶49kg和小气瓶13.5kg两种,规定允许的充装误差为±0.15kg。因当事人储配站操作人员在充装前对液化气瓶抽残不彻底,导致未足额充装,但在机器中仍以49kg和13.5kg的充装量记录。当事人共计少充装3.4455吨液化气,违法所得为21706.65元。

当事人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

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3年12月25日,蕉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9日至10月7日,当事人在销售“暗黑童话”商品时,将商品标价标为69元/个,而实际对外售卖79元/个,共售卖21个,违法所得210元。当事人从2023年10月7日在其店铺门口粘贴退款公告,截至2023年10月22日,无消费者到当事人店铺退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

宁德市古田县某电子游艺厅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9月18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8日起,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电子游艺厅内开展“开学大放送”活动,并在经营场所前台位置摆放该活动宣传牌,该宣传牌含有“开学季 258元=280币 558元=800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开学大放送 活动时间:9月8日至9月27日 588元=950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截至2023年9月15日,被执法人员查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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