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2023年度辽宁抚顺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及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4-03-18 13:50:08 抚顺市场监管

2023年度抚顺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及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权威发布·热点解读

监管与服务,我们时刻都在

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10个)

案例一:抚顺市某托幼机构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违法事实:2023年5月31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托幼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在该机构后厨副食加工间待用食品原料存放处,发现一瓶已经开封的生抽调味汁超过保质期限。

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托幼机构提供的餐饮服务对象多为婴幼儿人群,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更应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原料的采购、保管、使用的制度落实,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问题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案例二:抚顺市某板鸭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2023年9月12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某食品检验机构对某板鸭店生产经营的卤鸭进行检验,结果为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

处罚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亚硝酸盐主要用于食品的防腐,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食品添加剂,但摄入高剂量的亚硝酸盐,或者长时间摄入含有亚硝酸盐的物质,则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要熟知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严禁随意使用添加剂。

案例三:抚顺市某美发用品店经营未备案化妆品案

违法事实:2023年6月28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抚顺市某美发用品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展柜中正在销售的美发类化妆品“L.P.P还原酸”未标注产品备案信息,经调查上述产品未取得备案凭证等相关手续。

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提示:作为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了解掌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所售化妆品的合法、安全。建议消费者购买使用化妆品时查看有关凭证。

案例四:抚顺市某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3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抚顺市某口腔门诊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二楼技工室内存放有过期义齿基托树脂、牙科分离剂等第三类医疗器械。

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产品,过期医疗器械对人体的伤害不可估量。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在购入医疗器械时应严格审核产品生产商、供应商及产品本身的相关资质。在日常经营使用中,经营者务必做好医疗器械的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查验购入产品的生产及保质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五:抚顺市某有限公司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违法事实:2023年8月2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抚顺市某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12月4日到期,但其在未申请办理许可延期手续的情况下销售了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针”。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国家对医疗器械实施许可准入制度,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经营者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六:抚顺市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违法充装案

违法事实:2023年7月27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顺市某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充装的液化气瓶中有2个超过检验有效期、2个扫码显示气瓶信息与钢印不符、1个扫码不显示追溯信息,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处罚依据: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特种设备关乎人民群众重大生命财产安全,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应当向气瓶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其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及时申报定期检验,不得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违法充装。

案例七:抚顺市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案

违法事实:2022年10月,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抚顺市某加油站的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检验,结果该批汽油的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依法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车用汽油不合格不仅增加油耗、损害发动机的使用寿命,又不符合环保要求,影响生态环境。经营者要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守法经营,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八:清原满族自治县某商店销售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案

违法事实:2023年7月,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燃气相关产品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辖区内某建材五金电料商店4台在售家用燃气灶具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

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家用燃气灶具事关家庭用气安全,最基本的标准之一是配备有效的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并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证所售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为了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消费者不要购买和使用没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

案例九:抚顺县某农资经营处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违法事实:2023年5月18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抚顺县某农资经销处经营的某品牌复合肥料进行检验,结果氮含量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该批肥料为不合格产品。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抚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农业生产资料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业生产安全,经营者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等各项制度,从资质良好的生产厂家进货,杜绝经营不合格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坑农害农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新宾满族自治县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违法事实:2023年4月25日,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庙子乡某商店正在销售的1236瓶某品牌白酒经厂家鉴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新宾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涉嫌侵权白酒予以扣押。

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新宾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法利益,销售侵权白酒,且该批白酒高度仿真,普通消费者难以分辨,不仅对正品市场销售造成冲击,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也危害广大消费者健康安全,依法应予严惩。

二、消费维权典型案例(5个)

案例一:小学生玩游戏买“装备”,“消费”维权退款案

投诉内容:2023年2月,冯女士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13周岁的儿子在2022年7月至10月期间,使用其手机注册某网络游戏并充值17811元,冯女士向游戏平台发出全额退款申请,该平台只同意返还2927元。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根据《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工作的通知》规定,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经市消协调解,游戏平台为消费者退款16089元。

点评提示:家长应当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文明使用互联网,妥善保管自己的有效身份信息、银行卡密码等。游戏平台应当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完善主体责任,承担更高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二:配件停产起争议,抚顺县市场监管局调解获和解案

投诉内容:消费者于2022年4月25日在抚顺县某商家购买一台电锯,商家承诺保修一年。2023年4月17日,因电锯故障消费者联系商家要求维修。因该型号齿轮停产,商家无法维修并拒绝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请求,消费者向抚顺县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退货。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抚顺县市场监管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家负责退款,消费者向商家支付电锯折旧费用,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提示: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面对产品故障,积极做好售后服务,面对消费者的诉求,应积极解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误认配镜治斜视,“消协”维权全额退款案

投诉内容:2023年4月21日,消费者何女士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带孩子到某近视防控中心检查眼睛,确诊为斜视加散光,在验光人员的讲解诱导下,家长给孩子配制两副眼镜,一副眼镜针对散光,一副眼镜针对斜视,共花了3969元。散光镜当时制做好取走,斜视镜约定一个月后取。后该家长根据有关信息认为配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斜视问题,要求商家全款退货。商家以斜视镜为加工定制商品并且定做之前消费者没有提出异议为由拒绝退货。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二十条之规定,经市消协调解,经营者全额退还消费者所交费用3969元。

点评提示:本案中该近视防控中心营销方式存在一定瑕疵,销售人员在配镜前应如实告知配镜所能起的作用,避免家长误认为配镜就能将斜视治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四:牙齿镶嵌体脱落吞食腹中,“消协”调解诊所兑现承诺案

投诉内容:2023年5月10日,曹先生向抚顺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于2022年9月到某口腔诊所治疗牙齿,当时诊所承诺三包期限为五年,治疗费共计1690元。但是在其2023年5月就餐时牙齿镶嵌体脱落并吞食腹中,诊所以嵌体丢失没有实物为由,让消费者承担一半的治疗费用,消费者向抚顺市消费者协会求助,要求诊所按照三包承诺免费治疗。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市消协调解,经营者同意按照三包承诺免费治疗。

点评提示:本案中,牙齿镶嵌体脱落并被消费者吞食腹中,是消费者无法控制的,而且镶嵌体脱落本身就存在质量和技术问题嫌疑,诊所以嵌体丢失没有实物为由不履行三包承诺确属强人所难,不符合客观实际,理应兑现承诺。

案例五:“一口价”黄金首饰起纠纷,新抚区市场监管局调解助维权案

投诉内容:2023年9月27日消费者刘某在某黄金店以12克旧料黄金并支付6800元兑换“一口价”手链。当时商家承诺不喜欢可以随意调换款式。几天后,消费者要求商家更换手链款式,却被告知只能更换“一口价”品类的黄金饰品。消费者向新抚区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商家兑现承诺更换手链。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新抚区市场监管局调解,商家同意兑现承诺。

点评提示:商家对消费者的承诺就是双方的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商家就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履行约定,兑现承诺。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长安第二代UNI-V 用技术实力打 ...

  • 车企品牌:加速布局高端化  品质支 ...

  • 支付服务:增强包容性 提升便捷性

  • 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提升 问题莫“跟 ...

  • 化妆品:监管和科普  一个不能少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