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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市场监管在行动,广东省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4-03-18 13:43:05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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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市场监管在行动,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在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现公布一批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展示办案成效,形成有力震慑,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助力提振消费信心。

一、云浮市某健身休闲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9月11日,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经调解未果,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健身会籍入会申请书”含有“…超出停卡权限时间范围每月需收取原价卡费1%费用作为会籍冻结管理费”“…转卡手续费500元(直系亲属除外)…”“本协议签订后,本会所不做退费处理”等内容。经查明,当事人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和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构成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免除自身责任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云浮市云城区某眼镜店虚假宣传案

2023年11月6日,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招牌上有“云浮体验中心、青少年近视弱视防控中心”等字样,并无法提供上述字样内容的有关证据材料。经查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经营者身份及服务项目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处1800元罚款。

三、云浮市云安区某副食店销售假冒专利的商品案

2023年7月31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该副食店涉嫌销售假冒专利的“星球杯”字眼的食品。经查明,上述“星球杯”字眼的食品,配有“包装专利仿冒影射必究,201130053108.4”等内容涉专利字样标识的小塑料勺,经执法人员查询该“星球杯”商品附件(小塑料勺)中标示的“专利号201130053108.4”的相关专利情况,发现该专利已终止,已无相关专利权,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共75元,违法所得65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作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没收违法所得65元的行政处罚。

四、云浮罗定市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车用柴油”案

2022年9月14日,经抽样送检的“车用柴油”(0号国VI)被检验出“硫含量不合格”和“馏程:50%回收温度不合格”。经核实,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不合格“车用柴油”(0号国VI)的货值金额为120475.19元,不能向提供上述“车用柴油”(0号国VI)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及其购进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车用柴油”(0号国VI),并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120475.19元。

五、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某水产品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水产品店检查发现,10千克标准砝码放在电子计价秤检测显示重量为35.030千克,将5千克标准砝码显示重量为17.510千克。经查明,2023年8月31日,经广东省新兴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定,电子计价秤的检定项目“称量”,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罚款800元。

六、新兴县新城镇某美容中心无证销售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药品案例

2023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美容中心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进外包装及标签标示外文字样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用于销售。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移送云浮市新兴县公安局处理。

七、云浮市郁南县建城镇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2辆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信息均显示“蓄电池类型:锂电”,但2辆电动自行车鞍座下方的电池舱内预留有扩展铅酸蓄电池的接口,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内6.3.4.3的要求。经查明,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内6.3.4.3的要求,电动自行车不得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的接口,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鞍座下方的电池舱内预留有扩展铅酸蓄电池的接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2辆电动自行车、处以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八、云浮市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郁南县都城镇某食品店销售霉变和未及时清理变质食品案

2023年8月22日,云浮市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依法对位于郁南县都城镇某学校内的某食品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仓库一纸箱内发现涉诉①“提子方包”21个,同一纸箱内还发现②“虎皮蛋糕”8个、③“肉松卷”12个、④“肉松蛋糕”3个、⑤“南瓜方包”2个和⑥“椰汁包”13个。经查明,其仓库发现有已发霉的上述批次涉案食品已出现肉眼可见的霉变现象,但当事人的仓库未见设置不合格区域,上述六款涉案食品及用于盛放的纸箱内亦未见标示“不得食用”“已变质”等警示标语,故当事人未及时处理霉变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以罚款15000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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