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抽查公告>>地方抽查>>2023>>

【广东】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期)

2024-01-18 17:22:57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image.png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期)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组织对全市范围生产、流通市场经营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餐饮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等20大类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此次抽检共368批次,已检验368批次,344批次符合检验项目要求,24批次不符合检验项目要求(见附件)。具体通告如下:

一、1批次粮食加工品不合格

信宜市东镇万家食品厂生产的“河粉(非即食)”(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3-11-09)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11批次餐饮食品不合格

1、高州市美味美食馆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碟)”(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3-11-06)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高州市御品轩美食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碟)”(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3-11-07)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化州市天然饭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碟)”(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3-11-09)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茂名市茂南区杨陈记水蒸鸡酒家经营的复用餐饮具(菜碟)(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3-11-13)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茂名市茂南区爱琴海大漠风餐饮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菜碟)(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3-11-13)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电白区南海街道海滩海鲜城经营的复用餐饮具(菜碟)(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3-11-13)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电白区润和楼餐饮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菜碟)(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3-11-14)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电白区九 田 家餐饮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菜碟)(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3-11-15)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9、茂名市电白区蛙小侠餐厅经营的复用餐饮具(菜碟)(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3-11-15)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0、茂名市电白区甜心航空餐厅经营的复用餐饮具(菜碟)(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3-11-15)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1、高州市石鼓镇新诚牛庄经营的复用餐饮具(菜碟)(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3-11-23)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12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1、茂南区站南新加壹日用百货商行经营的“青豆角”(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11-05)检出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茂名市电白区亚芬水果档经营的“甜榄”(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11-03)检出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茂名市电白区亚芬水果档经营的“香蕉”(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11-05)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电白区娣姐甜酸水果店经营的“水果榄”(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11-03)检出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高州市肥青水果店经营的“香蕉”(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11-06)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高州市肥青水果店经营的“粉蕉”(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11-06)检出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高州市肥青水果店经营的“橄榄”(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11-06)检出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高州市高凉中路鲜一步水果店经营的“皇帝柑”(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11-08)检出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9、茂名市茂南区滟滟食品商行经营的“永乐鸡蛋”(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11-06)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0、茂南区阿熙水果店经营的“香蕉”(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11-07)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1、高州市正尚品水果店经营的“皇帝柑”(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11-09)检出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2、茂名市茂南区方兴转弯角水果店经营的“橄榄”(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11-09)检出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要求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以此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查处情况由企业所在地负责案件查办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可在我市相关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网站上查询。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您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关注每期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如发现危害社会公众的食品及其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docx

附件2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docx

附件3合格食品信息.xlsx

附件4不合格食品信息.xlsx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