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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02号

2024-01-17 17:15:38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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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02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救济途径
1来市监 处罚〔 2023〕 61 号来宾市奥力斯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液体加热器(养生壶)案来宾市奥力斯电器有限公司韦福计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液体加热器(养生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档次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17元;
2.给予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等值1.6倍的处罚,罚款17947.2元。
罚没款共计29164.2元。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1月15日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市监处罚〔2023〕61号).docx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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