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02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1 | 来市监 处罚〔 2023〕 61 号 | 来宾市奥力斯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液体加热器(养生壶)案 | 来宾市奥力斯电器有限公司 | 韦福计 |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液体加热器(养生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档次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17元; 2.给予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等值1.6倍的处罚,罚款17947.2元。 罚没款共计29164.2元。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市监处罚〔2023〕61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