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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3-12-12 17:02:00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铁拳”行动,紧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重点领域、重点产品,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鄂州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向会员提供瑜伽健身教学服务,并故意拖延、无理拒绝会员提出的退还预付款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登记成立,主要从事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和健康咨询服务等经营。2021年11月起,当事人通过其推广人员、教学老师等,向消费者宣传优惠办理瑜伽教学预付卡业务。当事人开业后,消费者向其缴纳几千至上万金额不等的费用,购买套餐期限为2年、3年期以及含不同教学内容的瑜伽会员卡。2022年11月下旬起,当事人以新冠疫情为由,闭店停业。期间,办理了预付卡的会员,通过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课老师和向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等方式与当事人联系,要求其退还预付卡余额。当事人先以即将恢复营业为由,拖延退费,后直接拒绝会员提出的退费要求。

当事人故意拖延、无理拒绝会员提出的退还预付款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湖北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5日登记成立,主要从事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和健康咨询服务等经营。2022年8月起,当事人通过其推广人员,向消费者宣传优惠办理健身预付卡业务。当事人在8月举办优惠活动日后,消费者向其缴纳几百至几千金额不等的费用,购买套餐期限为季卡、一年期、两年期、三年期等不同期限,以及次卡、情侣卡、私教卡等内容的健身会员卡。2023年3月,当事人闭店停业。期间,办理了预付卡的会员,要求当事人退还预付卡余额,当事人均予以拖延、拒绝。在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对57名会员未消费完的预存卡费用进行了清退,当事人的退费行为得到了预存费用会员的谅解。

当事人故意拖延、无理拒绝会员提出的退还预付款的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意见后,能积极改正其违法行为,对消费者未消费的预存费用进行清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启示

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服务中广泛存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预付卡消费维权、经营者“赖账不退”、“卷款跑路”等问题,鄂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预付式消费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案例三:鄂州市某水产批发部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鄂州市某水产批发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型号为TCS-200、制造单位为上海石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出厂编号为2004927的电子台秤经检定机构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1台,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四:陈某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陈某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型号为ACS-30、制造单位为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出厂编号为123105的电子计价秤经检定机构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1台,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启示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大力开展全市集贸市场计量器具专项检查,严厉查处“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牢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底线。

案例五:鄂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6月7日,检查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提取当事人提供的会员申请表。经查,当事人在预付卡业务中,通过会员入会申请表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30次-50次卡一年有效期、100次卡两年有效期、从开卡第一天算起,一经开卡、不予退款 ,一经开课、不予退款等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六:鄂州市鄂城区某健身工作室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6月21日,检查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提取当事人提供的会员申请表。经查,当事人在办理预付卡业务中,私教协议格式条款规定:此协议一旦签署,并由您支付了相关费用,即意味着您已经选定了私人教练,并已和您的私人教练明确了训练目标,训练方法,训练时间,时间期限,并已阅读和认可本协议之所有条款,相应的费用将不予退还等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今年以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强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集中精力纠正清理一批重点热点行业的合同“霸王”条款,创造良好消费环境,守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案例七:方某未经许可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特种设备生产活动案

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鄂州市住建局,对鄂城区花湖镇餐饮场所进行检查,在部分餐馆内共计发现5支护栏处喷有黑色油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有7支护栏处喷有黑色油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执法人员对其中2支能拆除角阀的气瓶进行角阀拆除检查,发现该2支气瓶角阀下面均安装有1根空心钢管,上述12支气瓶涉嫌非法改装。经查,当事人没有取得相应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资质,个人也没有取得特种设备改装操作资质。为满足用户对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的火力及用量要求,私自对上述12支气瓶进行改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用于非法改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自闭阀吸管9根;没收非法改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12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25元,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41725元。

案件启示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加大对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燃气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或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和监管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八:某健康生活馆涉嫌经营假药案

2023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三无产品“四宝粉”,涉案产品“四宝粉”标签载明功能主治,未载明生产者名称、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品批号、批准文号等内容。当事人经营的“四宝粉”产品,经初步认定为假药,我局及时联合鄂州市公安局开展执法行动。

鉴于当事人经营假药行为涉嫌犯罪,2023年1月15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案移送鄂州市公安局。目前,鄂州市公安局已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近年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涉及犯罪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移交公安机关,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严厉打击。

案例九:湖北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转办线索,对湖北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持有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份认证证书系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在网上搜索办理相关证书的网站,通过网站推送的链接,私下付款购买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启示

为进一步提升认证认可规范性和有效性,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切实履行认证监管职责,扎实开展认证认可重点领域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虚假认证、买证卖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认证认可市场环境。

案例十:鄂城区某餐饮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案

2023年5月6日,根据鄂州市烟草专卖局移送案件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鄂城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向其亲朋好友购进烟草制品,并存放在店铺内销售。经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其中部分烟草制品为假冒卷烟。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7325元;对经营假冒卷烟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17325元,上缴国库。

案件启示

近年来,为进一步提升烟草经营市场规范程度,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部门间协作联动,与鄂州市烟草专卖局密切配合,查处了一批无证售卖烟草制品及售卖假冒烟草制品市场主体。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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