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知字﹝2023﹞0276号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韵怡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8G6CYU3K
法定代表人:管淑玉
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义乌市城西街道鸿运路315号8座9层902LG-001849
2023年5月27日,义乌市韵怡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塑料袋、帽子、塑料瓶等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30000116268)。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L'OREAL PARIS”商标的洗面奶1920支,价值9600元、“SILVER CREST logo”标识的电陶炉80个,价值5600元、“SILVER CREST logo”标识的空气炸锅20个,价值760元、“SILVER CREST logo”标识的破壁机60台,价值3240元、“VICHY”商标的控油喷雾960支,价值4800元。莱雅公司、中山市宏的电器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L'OREAL PARIS”、“SILVER CREST logo”、“VICHY”(海关备案号:T2020-91335、C2023-150427、T2020-91334)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洗面奶、控油喷雾上使用的“L'OREAL PARIS”、“VICHY”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电陶炉、空气炸锅、破壁机上使用的“SILVER CREST logo”标识,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证一套、查验记录一份、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L'OREAL PARIS”商标的洗面奶1920支、“SILVER CREST logo”标识的电陶炉80个、“SILVER CREST logo”标识的空气炸锅20个、“SILVER CREST logo”标识的破壁机60台、“VICHY”商标的控油喷雾960支),并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