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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福州市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2023-11-29 22:08:54 福州市场监管

今年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治乱、市场流通领域整治,在全市范围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现公布第8批典型案例:

一、福州市永泰县市场监管局移送制售有毒有害九层糕系列案件

2022年8月18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辖区农贸市场内多个经营户销售的九层糕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上述九层糕的硼酸实测值从184mg/kg至281mg/kg不等,涉嫌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

2022年9月8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9月9日,永泰县公安局组织民警对上述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加工场所进行检查,共查获涉案有毒有害食品229.26公斤、有毒有害非食品加工原料10.04公斤,捣毁违法加工作坊6个。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22年9月间,为了使九层糕口感更佳、销量更好,林某某、雷某某等5人分别在生产九层糕过程中添加了非食用物质硼砂,起到防腐、增加弹性和膨胀等作用,并在农贸市场进行售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一批)》公告等相关规定,禁止在食品中加入硼酸或硼砂。

2023年4月,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4万元到11万元不等的罚金;依法承担销售额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二、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移送长乐区福天水产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的明虾(活)案

2023年10月19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长乐区福天水产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的明虾(活)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16日,长乐区福天水产品有限公司以每千克60元的价格购进15千克明虾(活),并以每千克66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明虾(活)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明虾(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三、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移送江田镇潘莺英包子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8月14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江田镇潘莺英包子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18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当日加工销售的红糖馒头和莲花馒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涉案馒头的铝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长乐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对检验报告进行评估,认定该批次馒头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处罚依据: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行政执法移送犯罪案件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四、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移送漳港鑫徐记小吃店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案

2023年7月10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漳港鑫徐记小吃店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24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当日加工销售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5月9日,该局收到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样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长乐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对检验报告进行评估,认定该批次油条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处罚依据: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行政执法移送犯罪案件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五、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梅溪镇张秀琼卤味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年5月10日,闽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梅溪镇张秀琼卤味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13日,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待售的多种食品超过保质期。该局遂予以立案调查,并扣押过期食品。经查,当事人因经营管理不到位,导致7瓶饮料、3盒酸辣粉、28瓶啤酒等食品已过期,但仍放在货架上销售。

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闽清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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