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陕西省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23年第六十三期)。
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延市市监处罚〔2023〕136号 | 延安市宝塔区赵龙龙厨电经销部销售未经认证证书扩展的家用燃气灶案 | 延安市宝塔区赵龙龙厨电经销部 | 92610602MAB3A9D95Q | 赵龙龙 | 销售未经认证证书扩展的电家用燃气灶 |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证书扩展的家用燃气灶,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10元。 |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日 |
2 | 延市市监处罚〔2023〕137号 | 吴起县铁边城加油站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 吴起县铁边城加油站 | 9161062674862119XW | 刘巨鹏 | 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 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当事人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0213.70元; 2.没收燃油加油机(出厂编号3K440323110014067825); 3.罚款14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0213.70元; 2.没收燃油加油机(出厂编号3K440323110014067825); 3.罚款1900元。 |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