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丰台区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887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丰市监处罚〔2023〕887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丰台区分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MA7CP97F9X |
工商注册号 | 110000450475948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李斌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 |
违法事实 | (一)2023年8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久敬佳园小区车辆进出口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二)当事人与久敬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中停车收费标准为:“停车服务费按露天停车场车位(固定及长租车位)150元/个/月(按年预交全年费用优惠200元):地下停车库1000元/个/年的标准收取,一车一位,一位多车按照固定或长租收取费用;临时停车1元/小时*辆,当日最高10元。”现场检查发现有多笔停车实际收费标准高于合同中签订的收费标准:“临时停车1元/小时*辆”。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停车收费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导致此期间停车违法所得无法公允计算。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6日,应收停车费用9512元,实收停车费用10866元,多收价款1354元。 | |
处罚依据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354元;罚款:5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2-15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3/11/17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