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超一非”: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案例一: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州区某豆制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0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宣州区某豆制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州区某豆制品厂开展食品抽样。经检测,该某豆制品厂生产经营的豆腐干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豆制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一种防腐剂,但用量过多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国家对苯甲酸使用作出明确限制,不得在豆制品类食品中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厉打击食品生产领域违法添加行为。
案例二: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郎溪某包子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9月6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郎溪县某包子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复配甜味剂1袋、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7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郎溪县某包子店生产销售的面制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经检验,该包子店生产销售的馒头检出糖精钠成分。经查,该馒头店制作馒头时,使用含糖精钠的复配甜味剂取代白砂糖加入面粉中已期达到增甜的效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允许定量添加糖精钠的食品类别中不包括发酵面制品类别。该馒头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的规定,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擅自违法过量或超范围使用,易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威胁。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持续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拒绝“加”出来的美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誓节镇某化妆品店和广德市某服装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10月18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对誓节镇某化妆品店和广德市某服装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
2023年7月24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誓节镇某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52盒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称“Magiccandy SKINNY BEAUTY”的待销售产品,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有效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经抽样检测,发现上述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在调查中发现,广德市某服装店从该化妆品店购进过上述产品,执法人员随即对广德市某服装店开展现场检查,在该服装店经营场所内发现了待售的相同产品,经抽样检测,同样含有西布曲明成分。两家店铺经营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西布曲明曾用于减肥药,因会增加心脑血管风险,严重时可致人死亡,自2010年起,我国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但仍有一些不良商家暗地里在宣称具有减脂效果的保健品、食品中违法添加西布曲明,给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带来极大的健康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对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和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严惩重处,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案例四: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国某豆芽经营部经营使用国家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5月26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国市某豆芽经营部经营使用国家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消叶灵”2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
2023年3月31日,经食品抽样检验,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发现3批次黄豆芽检出禁用物质“6-苄基腺嘌呤”,经核实3批不合格黄豆芽均来源于宁国市某豆芽经营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瓶无包装标示且已开封“消叶灵”。经查,该经营部于2023年1月份网购“消叶灵”,在加工黄豆芽时加入,目的是让黄豆芽粗壮无根。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同时依法对3批次不合格黄豆芽的经营者进行了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发挥监督抽检在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大监督抽检力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切实铸牢食品安全“防火墙”。
案例五: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泾县某食品厂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9月5日,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泾县某食品厂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6日,经食品抽样检验,泾县市场监管局发现泾县某食品厂生产的密晶糕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含量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食品厂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危害人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压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件六: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绩溪县某餐饮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9月8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绩溪县某餐饮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粉丝72.1kg、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8日,经食品抽样检测,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发现某餐饮店经营的粉丝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餐饮店经营的粉丝共购进4袋100kg,用于制作牛肉汤,其中抽检2.9kg,售出25kg,店内剩余粉丝72.1kg。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案件线索抄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
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会引起神经系统的病变,甚至可能增加老年性痴呆的风险。在粉条中加入铝会让粉条口感筋道且成本低廉,部分商家在利益驱逐下,“铝”禁不止。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