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福建省泉州市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3-11-10 14:29: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持续开展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劣质燃气具、非法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液化石油气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气瓶充装案

2023年6月26日,该局依法对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发现该液化石油气公司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情况下,从事气瓶充装作业。在充装现场发现有一只气瓶并非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该涉案气瓶在充装完成后即被该局查获,至案发时止尚未销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8.4(3)、(5)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涉事经营主体在被查获后,及时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强化气瓶充装规范要求,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案

2023年7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该局依法对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查看当事人充气站台监控视频发现:充装员徐某某于2023年7月14日6点3分在充气站台3号秤进行液化气瓶充装时,未进行扫码充装记录,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该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200元。目前,涉案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3.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日杂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9月8日,该局依法对某日杂店开展燃气具专项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2台家用燃气灶具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且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资质材料。家用燃气灶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第十六大类家用燃气用具的家用燃气灶具(240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并处罚款700元。目前,当事人主动对涉案家用燃气灶具进行销毁,防止流入市场。

4.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日用品店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8月7日,该局依法对某日用品店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发现该店内待售的“东鼎”调压器,其产品标志未标注生产日期等产品相关信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有关要求。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调压器属于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其壳体均未标注产品生产日期等产品相关信息内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第8.1“应在调压器壳体明显的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标有标志或铭牌,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a)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调压器;没收上述涉案调压器;罚款360元。

5.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器商贸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9月7日,该局依法对某电器商贸行开展燃气具专项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售的1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且标示的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上述家用燃气灶具执行的标准GB16410-2007已经废止,且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现行有效的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3.1.9条“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要求。当事人销售涉案家用燃气灶具,违反了《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据《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在扣的1台家用燃气灶具;2.处罚款424元。(来源:泉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芦南村村民抢抓农 ...

  • 2023年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 ...

  • 重庆市梁平区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建助力 ...

  • 乌镇世界互联网科技馆在浙江乌镇正式 ...

  • 聚焦前沿技术研发、发力智能网联赛道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