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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不在岗卖处方药且拒不改正 北京利福康健医药有限公司被罚700元

2023-11-01 16:58: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利福康健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据悉,2023年6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利福康健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生产企业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0880019D的“寿比山”牌处方药吲达帕胺片,依法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京兴市监当罚〔2023〕836号】。

2023年8月10日该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拒不改正,在给予警告处罚后仍然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生产企业为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批号为国药准字H20133031的“天立威”牌处方药头孢地尼胶囊1盒,销售额为25元。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罚款700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据了解,《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利福康健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蒲志敏。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三类所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08月12日);销售日用品、医疗器械(Ⅰ、Ⅱ)类。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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