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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公司客户名单?!

2023-10-30 11:21: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客户名单”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企业员工在跳槽时未遵守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保密协议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目的地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更有甚者直接以“老东家”的定向交易信息“飞单”抢客户,严重侵害权利人的利益。作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职能部门,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一方面指导企业采取全方位保护措施,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一举查处两起侵犯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案件。

【案情简介】

当事人徐某因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被立案调查。经查,徐某在某世公司任职期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手册》等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保密条款。但在任职期间,徐某以其妻子刘某的名义成立了某纬公司,从事与某世公司相同的液压元件销售业务,并擅自下载某世公司79家目标客户资料,为某纬公司招揽客户。徐某从某世公司离职时,也并未按照离职申请单的约定将上述客户资料交还某世公司。另外,因一些客户指定要采购某世公司“***PASS”注册商标的液压元件,某纬公司还伪造了印有“***PASS”注册商标的铭牌、贴纸、合格证等,固定、张贴在其他公司生产的液压元件上冒充“***PASS”品牌元件,涉案货值金额为1.95万元。

【法律分析】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某世公司的客户名单,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某纬公司明知上述客户名单系不正当取得,仍使用,且将其他公司生产的元件更换商标冒充“***PASS”品牌元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规定,处以没收侵权元件、侵权铭牌等19703个、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和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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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提示】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中,某世公司的目标客户资料包含客户生产力调查、供货需求情况、交易条件、客户关系维护对象和推进、销售策略等信息,这部分信息是某世公司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得到的,是特有的,具有特殊性,是该公司经营信息的一部分。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某世公司对相关经营信息制定了保密规定并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因此,上述客户资料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特征要件,构成商业秘密。

2、除技术信息外,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也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法宝,企业也应重视这部分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客户信息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预防是解决盗用客户名单问题的最好方法。一是可以主动采取员工保密义务培训、签署保密协议、强化商业秘密保管方式、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等有效的保密措施,减少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二是对离职员工动向进行跟踪,可以适时提供相关职位,鼓励优秀离职员工回归;三是以离职证明强化保密约束,在证明中注明保密义务的相关内容,以便下家单位能够清楚了解该方面信息;四是引入时间戳技术有效留痕,可明确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证明电子文件未被修改,符合真实性、完整性的证据效力要求,有利于维权和举证。

3、企业员工离职后也应遵守保密约定,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员工在离职后也应当遵守保密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避免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否则可能构成侵权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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