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城综处字〔2023〕第8-0090号】,涉及东莞市永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永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52G8MU20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彭飘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城综处字〔2023〕第8-009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27日,当事人东莞市永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温金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粤SF9566)在寮步镇下岭贝村创业新街运输余泥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余泥)遗撒。经测量,当事人运输渣土的体积为9立方米。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及《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3年修订)》序号35,从轻处罚裁量档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6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