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山西省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十大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3-10-13 23:19:50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今年以来,山西省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新修订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强化广告导向监管,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广告、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切实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广告行业自律。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一、晋中市榆次区某口腔门诊部发布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2022年12月,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使用“@榆次润美丽丫”账号发布“润芽”医疗广告,广告中含有“晋中市政府指定定点单位”等用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有关规定。2023年4月12日,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二、晋中市某药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6月,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有关内容。2023年4月,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三、山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2月,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内容含有“2023左权最火爆的楼盘”,“步行5分钟到宏远广场、将军广场商圈”的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2023年4月,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四、晋中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1月,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的广告中有“国家领导人形象”。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有关规定。2023年9月,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五、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6月,当事人售楼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和宣传册含有“5分钟核心生活区”、“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有关规定。2023年7月,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六、晋中市灵石县某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3月,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2023年6月,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七、晋中市榆次区某食品批发经营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8月,当事人在其开设的淘 宝网站上推销商品,广告中含有“开胃、清热、解暑、排毒、杀毒,可预防肠道传染病”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2023年5月,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八、晋中市榆次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3月,当事人在“美 团”网络平台上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与领取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2023年9月,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九、介休市某广告传媒中心制作违法广告案

2022年11月,当事人为某商贸公司制作的食品包装袋广告含有“山楂具有生津止渴、开胃消食、活血化瘀、收敛止痢”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2023年8月,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500元。

十、晋中市榆次区某艺术培训学校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3月、7月,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广告内容含有“晋中市榆次区某艺术培训学校.喜报.并配有“牛**、李**”等推荐证明图文。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2023年8月,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山东省荣成市各大海洋牧场海上养殖区 ...

  • 我国首艘氢燃料电池动力示范船“三峡 ...

  • 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种植的传统 ...

  • 广东省广宁县不断扩展竹材料应用范围 ...

  • 广东省肇庆市全力打造国内一流新能源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