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对广东明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永)应急罚〔2023〕7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明锐建设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6713844048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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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薛代平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埔-永)应急罚〔2023〕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
违法事实 | 2023年8月15日下午,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黄埔区永和街来安一街8号广州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广东明锐建设有限公司的一名施工人员(李金凌)在创天科技园办公楼5楼外墙约15m高进行拆安全网作业,一名作业人员作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穗埔-永)应急现记〔2023〕47号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穗埔-永)应急现决〔2023〕16号文书,责令广东明锐建设有限公司一名施工人员(李金凌)立即停止作业。依据《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第1.0.4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应依据本标准正确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第2.0.4条“……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坠落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2009)“4.1.1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场所作业,对个人进行坠落防护时,应使用坠落悬挂安全带或区载域限制安全带”、《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明锐公司制定的《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第八条进行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范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施工人员作业时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米及以上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 ||||
处罚依据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经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应 依法给予明锐公司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0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