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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豆腐及其制品的加工、销售经营活动 佛山市顺德区一家食杂店被处罚

2023-10-08 18:01: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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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冰谢食杂店,该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豆腐及其制品的加工、销售经营活动。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冰谢食杂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CRHB4B1P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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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顺北市监行罚罚字〔2023〕123号
违法行为类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违法事实根据投诉举报,2023年8月11日,本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豆腐及其制品的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店铺面积共约30平方米,从业人员2名,内有用于生产、加工豆腐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加工的黄豆原料1袋,共25公斤,及已加工完成的豆腐成品48块,销售价格为1元/块。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本政府依法对上述食品及原料采取扣押措施。经当事人同意,本政府于2023年8月14日依法对扣押的上述物品实施销毁的先行处置措施。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2023年8月1日开始在顺德区北滘镇莘村市场33号从事豆腐及其制品的加工、销售经营活动。至2023年8月11日,本政府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合计经营收入为500元。本政府现场发现的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黄豆原料1袋,共25公斤,进货价格为163元;当事人已加工完成的豆腐成品48块,以1元/块的销售价格计算,货值为48元。本政府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711元,违法所得为500元。
处罚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一)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黄豆原料1袋(共25公斤)、豆腐成品48块(已先行处置); (二)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三)罚款2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2023-09-28
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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