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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遂溪县城月兴农农资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被罚款6000元

2023-10-08 15:20: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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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城月兴农农资店,该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遂溪县城月兴农农资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23MA519Q1DX4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黄**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0****203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遂市监城处罚〔2023〕51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从雷州进货的“万稼丰裕TM活力金®聚谷氨酸生物有机肥”共有25袋,货值共3000元;2023年3月10日从湛江进货的“百荣达®奥普尔腐殖酸水溶肥料”共有240包,货值共720元;2023年6月5日从雷州进货的“劳•K素®根旺多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共有10瓶,货值共380元。除去人工、铺租各方面成本,无利润。 “万稼丰裕TM活力金®聚谷氨酸生物有机肥”的外包装标注“有益微生物菌群,抑制病菌、生根壮秧 枯草芽孢杆菌、胶冻样芽孢杆菌等有益菌群,促根抗病,预防枯萎烂根”的字样。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肥料所标注的内容的有效科学依据及出处,当事人未能提供。 “百荣达®奥普尔腐殖酸水溶肥料”的外包装标注“☑抵抗病虫害”的字样。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肥料所标注的内容的有效科学依据及出处,当事人未能提供。 “劳•K素®根旺多含腐殖酸水溶肥料”的外包装标注“活化土壤结构,解决因重茬、恶劣天气及农药除草剂使用不当造成的死苗、烂根、沤根、僵苗、植株瘦弱、根、茎、苗、果实生长缓慢等症状,对因缺素导致的营养不良引起的小叶、黄叶、卷叶、落叶、落果等病害有很好的抑制作用;”的字样。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肥料所标注的内容的有效科学依据及出处,当事人未能提供。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肥料外包装标识明显违反新标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5.3“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应以错误的、欺骗性的、夸大的、不实的或引起误解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若声明除提供养分外的其他作用,应有充分可信的证据。”的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鉴于本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其违法行为认识态度深刻,对社会造成影响比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处罚:罚款6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9-27
公示截止期2026-09-27
处罚机关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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