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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市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2023典型案例第四期

2023-09-26 17:34:18 广元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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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办苍溪县某灯饰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2月14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对苍溪县某灯饰店进行检查,发现1台蕙达家用燃气灶具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 16410-2007、GB 30720-2014,其中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国家强制标准已废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24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并处罚款980元的行政处罚。

2.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办广元市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22年5月10日,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辖区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测。同年6月7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该批次液化石油气所检项目(C3+C4)烃类组分、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0000元,违法所得4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2月6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剑阁县某酒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及未对其使用的电梯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3年3月28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对剑阁县某酒店进行检查,发现有两部在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未定期检验并进行维保,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4月8日前与有资质的维保公司签订维保合同并按期进行维保。2023年5月9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复查,发现上述两部电梯在用且未进行检验并维保。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7月3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4.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年销售产品冒用CCC认证标志案

2023年2月28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对赵某年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2台“金正”牌(型号JZT-A3)燃气灶具,实物外部为不锈钢面板,说明书标识该产品为玻璃面板,说明书的信息与产品实物不相符。经查,当事人提交的CCC证书不能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取得国家强制认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3月29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5.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公司生产产品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2年10月27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四川省苍溪县某中学采购的学生服进行监督抽检。学生服生产销售公司在生产销售时未在产品或者包装上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等级”等内容的标识,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3月14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230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6.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办广元市某消防设备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3年1月12日,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辖区某公司销售的工业产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抽样检测。2023年2月10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检验报告》认定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项目(磷酸二氢铵实测值3#:18.0%)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3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22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元,并处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7.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旺苍县三江镇某门市部销售产品冒用CCC认证标志案

2023年2月28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在三江镇某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1台“马可波罗”牌燃气灶具侧面贴有两张信息不同的标签,1张标签上有CCC认证标志,另1张标签没有CCC认证标志,同时贴有已作废生产许可QS标志。经查,上述CCC认证标志系假冒,由当事人从代理商处获得并自行粘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3月29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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