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铁拳”行动安排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以严格执法促队伍作风建设,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取得了积极社会成效。现将我州民生领域食品小作坊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吉木萨尔县城镇西大桥油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23年4月19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对吉木萨尔县城镇西大桥油坊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2023-02-15”的葵花籽油“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3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阜康市壹真食品加工作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2023年3月25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对阜康市壹真食品加工作坊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馒头“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17袋食品添加剂、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昌吉市鲜食客烘焙坊违法接受委托生产食品案。2023年3月15日,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鲜食客烘焙坊(食品小作坊)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受新疆金恒农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肉松三明治、芝士火腿三明治、巧克力慕斯蛋糕3种食品。当事人作为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504枚未使用的标签、没收违法所得1792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奇台县牛学辉粉条加工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2023年5月27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对奇台县牛学辉粉条加工厂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1月25日生产的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木垒县董文天油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23年4月19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对木垒县董文天油房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2月23日生产的葵花籽油“苯并芘”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4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