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以“蓝盾在行动、铁拳护民生”为主题,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一批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车用燃油质量违法行为,是“铁拳”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东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5月18日,铁锋区市场监管局给予某东加油站没收违法所得570.00元,罚款20884.8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6日,某东加油站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经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2年11月11日从吉林市某油分公司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3吨,进价每吨8630.00元,售价每吨9022.85元。已销售涉案92号车用乙醇汽油货值13053.00元,违法所得57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卧牛吐某机管理服务站涉嫌销售-35号车用柴油为不符合标准要求产品案
2023年5月22日,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卧牛吐某机管理服务站没收违法所得4500.00元,罚款7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3日,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执法人员对斡尔族区卧牛吐某机管理服务站经销的-35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35号车用柴油于2023年2月20日前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71700.00元,违法所得4500.00元。当事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3.大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通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案
2023年4月13日,大庆市市场监管局对大庆高新区某通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92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查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59.89元,罚款15309.89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9日,大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庆高新区某通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92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黑龙江大庆某油分公司购买92号车用乙醇汽油1.5吨进行销售,进价9100元/吨,货值金额15309.89元,违法所得1659.89元。当事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大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案
2023年4月13日,大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建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92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查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70.37元,罚款13315.37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9日,大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建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92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黑龙江大庆某油分公司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1.3吨进行销售,进价8650.00元/吨,售价每吨10242.59元,货值金额13315.37元,违法所得2070.37元。当事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大庆市肇源县某胜加油站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92号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3年3月6日,大庆市肇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胜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92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查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355.66元,罚款21967.66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从长春某大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销售。经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该批次92号车用乙醇汽油进价9306.00元/吨,售价每吨10983.83元,货值金额21967.66元,违法所得3355.66元。当事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6.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祥加油站在经营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2月20日,林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祥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2号车用乙醇汽油和0号车用柴油进行查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89.73元,罚款15684.66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分别从安达市某达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从辽宁博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0号车用柴油。经抽样检测,结果均不合格。92号车用乙醇汽油购进价每升6.15元,销售价格每升6.89元;0号车用柴油购进价每升6.46元,销售价格每升7.00元。货值金额共计7842.33元,违法所得共计689.73元。当事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7.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屿加油站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0号车用柴油案
2023年7月20日,依安县市场监管局给予某屿加油站没收违法所得137.37元,罚款2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依安县某屿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8日从中国某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销售分公司购进0号车用柴油2吨,进价每吨8000.00元,货值金额16000.00元,违法所得137.37元。当事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大兴安岭呼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华乡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案
2023年7月17日,呼玛县市场监管局给予某通石油有限公司某华乡加油站罚款71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1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抽样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3日将1000升0号车用柴油只注入到未排空的35号柴油储存罐内进行销售,售价7.18元/升,货值金额7180.00元,违法所得7180.00元。当事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郭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