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丽景荣轩商贸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房市监处罚〔2023〕158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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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丽景荣轩商贸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MA0024965R |
工商注册号 | 110111020253128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赵**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自2023年2月6日起,从生产厂家北京德康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酱猪头肉”,至2023年6月7日止,共购进238公斤“酱猪头肉”。2023年2月13日18时12分18秒,举报人从当事人超市购买的“酱猪头肉”,包装袋显示单价为47.6元/千克,净重0.73千克,应收金额为34.748元,实收金额为34.8元,多收价款0.052元。经查,当事人因“酱猪头肉”电子称设置成交金额为角取整,当成交金额有分的时候,自动四舍五入,高于5分的进位成整角,导致多收价款。经调取当事人“酱猪头肉”销售清单,计算其多收价款共计3.1元。2023年8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制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因无法联系到消费者,当事人3.1元多收价款无法退还,经公告查找后仍无法退还。 另查明,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计量违法问题。针对当事人存在的产品标准违法问题,已另案处理。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31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1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2-19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