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扎实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紧盯气瓶充装、检验,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聚焦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查办,结合“铁拳”行动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部分有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莆田市荔城区盛某某电器商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2年11月2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家用燃气灶具开展监督抽检活动,抽检结果不合格。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0月,当事人向莆田市涵江区某兴电器行采购2台家用燃气灶具采购单价是100元/台。2022年11月2日,上述家用燃气灶具被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标准要求,依据福建省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货值为230元,违法所得为15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没收不符合强制性家用燃气灶,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460元。
案例2:莆田市秀屿区东峤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案
2021年2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对莆田市秀屿区东峤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两节”安全检查,在该公司充装平台上发现了1瓶正在充装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钢瓶上没有检验合格标志,并且该公司无法提供该气瓶2018年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予以查封并送检。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现场共发现1瓶液化石油气钢瓶,钢瓶上标有出厂日期是2014.02-2022.02,出厂编号是0802131,钢瓶上没有检验合格标志。该公司无法提供该气瓶2018年检验报告。出厂编号0802131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经福建省仙游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检验合格。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案例3:莆田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泄漏报警器案
2022年10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燃气泄漏报警器”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结果不合格。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0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经营住所销售的“燃气泄漏报警器”进行质量监督抽检,当事人销售的该燃气泄漏报警器不符合GB 15322.2-2019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被抽检的不合格燃气泄漏报警器是当事人于2021年6月21日从福州市仓山区某消防器材经营部购进的,截至案发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480元,获利18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泄漏报警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以罚款960元。
案例4:莆田市城厢区某扇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2年10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LEL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结果不合格。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0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LEL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质量监督抽检。当事人销售的该燃气泄漏报警器不符合GB 15322.2-2019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被抽检的不合格LEL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当事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淘 宝网店商家某消防技术(东莞)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个,进价为24.8元/个,售价为60元/个。截至案发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600元,获利352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2元,并处以罚款1200元。
(来源:莆田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