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广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古道康健康养生美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佛顺北市监行罚罚字〔2023〕72号

2023-09-05 15:48: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古道康健康养生美容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古道康健康养生美容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7Q534X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顺北市监行罚罚字〔2023〕72号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违法事实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的主营业务是提供生活美容服务,在为顾客服务时使用相关化妆品。2021年4月当事人在他人店铺结业时,受让该店铺的签约客户资源及化妆品一批。该批化妆品包含本政府现场发现的“泉芯韵养套”“多维美塑套”“草本修护套盒”化妆品。当事人将上述化妆品存放在经营场所二楼的化妆品专用仓库中,被当事人用于该批签约客户后续的美容服务活动中。当事人受让该批化妆品时无需支付费用,未编制目录数量清单,也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文件、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经查询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网(网址:https://hzpba.nmpa.gov.cn/gccx/),查询到该批化妆品中“泉芯韵养套”以“石凌泉泉芯韵养液”等5款产品进行备案;查询到“多维美塑套”以“荷绿美美塑紧致油”等2款产品进行备案,但都在2021年5月6日注销备案;查询到“草本修护套盒”以“荷绿美草本修护套盒-焕颜柔肤霜”等6款产品进行备案,但都在2023年1月10日已取消备案。当事人在使用该批化妆品时也未向签约客户收取费用。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2年12月5日,当事人经他人推销将上述“全息还原油”16盒、“全息能量油”8盒作为试用品,放置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待试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全息还原油”、“全息能量油”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文件、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经查询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网(网址:https://hzpba.nmpa.gov.cn/gccx/),未能查询到“全息还原油”的备案信息,查询到“全息能量油”已于2022年8月31日取消化妆品备案。以推销人员《送货单》的销售价格计算,该批化妆品“全息还原油”16盒、“全息能量油”8盒货值共计1392元。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有实际使用过该批化妆品。本政府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392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泉芯韵养套”2盒、“多维美塑套”4盒、“草本修护套盒”2盒、“全息还原油”16盒、“全息能量油”8盒; (三)罚款1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2023-09-01
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三加快三促进”助推平果经济高质量 ...

  • “三个依托”打造创新、绿色、低碳产 ...

  • 平果市:“四链共建”护航工业高质量 ...

  • 百色市:加快全产业链绿色转型 推进 ...

  • 用好一个地理标志  成就一方特色产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