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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领军(北京)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被罚款96000元

2023-09-04 14:05: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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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中科领军(北京)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92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科领军(北京)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C6W62G
工商注册号110108025337267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刘**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
违法事实调查经过: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对当事人涉举报美  团店铺、大众点评店铺、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宣传情况进行截图固定证据,并对当事人医疗广告审查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固定查询结果;当事人于2023年4月27日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于2023年4月27日接受询问调查;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对当事人曾受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固定查询结果。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口腔科医疗服务。当事人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中科领军(北京)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口腔科医疗服务。 又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平台、美  团平台、大众点评平台、官方网站等平台具体发布内容及核实情况如下: 1、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0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矫正前后对比”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牙齿矫正实例 28岁男性牙齿前突矫正”等文字及图片内容,涉及的举报内容对应附表编号1,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内容中含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行为。 2、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8月6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拔除智齿”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目前 治疗阻生智齿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拔除”等文字及图片内容,涉及的举报内容对应附表编号2,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内容中含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行为。 3、自2022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30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拔智齿前后的注意事项”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医疗机构地址、咨询电话、接诊时间”等文字及图片内容,涉及的举报内容对应附表编号3,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内容中含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行为。 4、自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官方网站中发布含有“服务全家,中科诊疗”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数字化种植安全专业、数字化正畸高效个性、综合治疗精准精细、数字化儿牙贴心可靠”等文字及图片内容,涉及的举报内容对应附表编号4,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内容中含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行为。 5、自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21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大众点评店铺中发布含有“3M进口树脂补牙”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源自美国应用广泛的仿真材料-3M进口树脂补牙”等文字及图片内容,涉及的举报内容对应附表编号5,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内容中含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中涉及医疗技术的行为。 6、自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1月10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大众点评店铺和美  团店铺中发布含有“美国3M-P60高端树脂补牙”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高端P60树脂补牙,好医生好服务好材料,联系客服可优先安排”等文字及图片内容,涉及的举报内容对应附表编号5,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内容中含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中涉及医疗技术的行为。 7、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0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种牙流程”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患者种牙前后对比”等文字及图片内容,涉及的举报内容对应附表编号7,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内容中含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中涉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 8、自2022年10月19日至2022年10月30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正畸案例”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正畸案例不拔牙解决牙齿拥挤、患者正畸前后对比”等文字及图片内容,涉及的举报内容对应附表编号8,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内容中含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中涉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 9、自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18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牙齿矫正案例”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25岁(女)骨性嘴突,矫正前后对比”等文字及图片内容,涉及的举报内容对应附表编号9,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内容中含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中涉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 10、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30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牙齿矫正案例”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12岁青少年下颌后缩矫正,矫正前后对比”等文字及图片内容,涉及的举报内容对应附表编号10,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内容中含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中涉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 11、自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23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中科硕博种植专家集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6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9.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9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11-29
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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