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市监处罚〔2023〕第0201006号)
当事人:郑州大桥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1007708616407
住所(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申孟平
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河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12315平台举报单(编号:21410100002023060205810498),举报郑州大桥医院的微信公众号上2023年5月23日文章涉嫌违反广告法。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大桥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当事人对其微信公众号“郑州大桥医院”发布的文章进行了情况说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到我局接受了询问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陈述,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郑州大桥医院微信公众号名称“郑州大桥医院”,该公众号于2015年开始运营,由该医院企划宣传部负责日常维护,该公众号于2023年5月23日发布的文章《凶险!“刨宫产瘢痕妊娠伴出血”,她在ICU九死一生,大桥宫腹腔镜联合术解除危机!》,是通过讲述该医院病例的治疗情况,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向微信公众号关注者和受众群体推广该医院宫腹腔镜联合术服务,属于推销医院服务的商业广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接河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410100002023060205810498,执法人员进行案件来源登记。
2.立案审批表,证明:2023年6月15日经分管局长批准立案,由两名执法人员办理,对郑州大桥医院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从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符合本案主体资格的要求。
4.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自然人身份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其有权代表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其证言对本案具有证明力。
5.公众号文章截图二份,证明:郑州大桥医院通过微信公众号“郑州大桥医院”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6.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的行为,广告制作的方式、经过,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基本相符,符合自认规则。
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一份,病例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利用该医院病例制作发布广告的事实。
8.微信公众号主体资格认证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微信公众号主体资格。
2023年8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郑市监罚告〔2023〕02010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构成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能够主动自我整改,删除涉事文章;能够积极配合分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事的广告浏览量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对本案的认识、态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案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建议使用减轻行政处罚等级裁量。
综上,当事人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名单附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