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周春昕内科诊所,该诊所使用劣药。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周春昕内科诊所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606MA53P6J100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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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陈市监行罚罚字〔2023〕10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 | ||||
违法事实 | 接线索反映,当事人使用的标示为维 C 银翘片(批号为220401,规格为 30 片,生产企业为广西北部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执法人员于 2023年 6 月 30 日依法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龙街前商业楼 6-7 号的佛山市顺德区陈村周春昕内科诊所进行检查,该店是从事内科诊疗服务的经营场所,面积约 100 平方米,有 3 名工作人员在进行诊疗服务,检查时正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经核查,未发现线索通报函中的标示为维 C 银翘片(批号为 220401,规 格为 30 片,生产企业为广西北部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药品,据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供述,周春昕内科诊所的该药品已使用完毕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本政府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 民币207.9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2079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21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