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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禅城区黄雪珍饮料商店被罚款3万余元

2023-08-16 14:28: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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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禅城区黄雪珍饮料商店。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禅城区黄雪珍饮料商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C32RN021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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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3〕(禅)张综执市监(罚)罚字84号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在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到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香烟上的“贵烟”商标与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准注册的第8804812号“贵烟”商标相同;“红塔山”商标与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准注册的第13924142号“红塔山”商标相同;“黄鹤楼”商标与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准注册的第4410698号“黄鹤楼”商标相同;“利群”商标与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准注册的第59326554号“利群”商标相同;“NANJING”商标与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准注册的第7583813号“NANJING”商标相同;“红玫王”商标与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准注册的第4338597号“红玫王”商标相同;“双喜”商标与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准注册的第7349934号“双喜”商标相同;“玉溪”商标与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准注册的第50553105号“玉溪”商标相同;“芙蓉王”商标与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准注册的第49955860号“芙蓉王”商标相同;。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因此,当事人销售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烟草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二)……;(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受到处罚。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初至2023年4月20日期间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截止2023年4月20日被佛山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时,当事人从事卷烟经营时间为7天,合计营业额500元,共赚取了进销差价50元。 另查明,2023年4月20日,佛山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店里的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况如下:贵烟(跨越)6条、红塔山(硬经典)11条、黄鹤楼(天下名楼)3条、利群(新版)31条、南京(炫赫门)43条、双喜(硬红玫王)12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条、双喜(硬经典1906)34条、玉溪(软)26条、芙蓉王(硬)8条,共计10个品种,合计175条。根据佛山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上述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货值共计28985元。已销售及库存卷烟货值总计29485元。 再查明,根据佛山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YBGZW202307087),上述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中,贵烟(跨越)、红塔山(硬经典)、黄鹤楼(天下名楼)、利群(新版)、南京(炫赫门)、双喜(硬红玫王)、双喜(硬金五叶神)、双喜(硬经典1906)、玉溪(软)、芙蓉王(硬)的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共10个品种,总计175条,货值共计28985元,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销售额为0元。具体假冒注册商标的登记情况如下: (一)“贵烟”商标注册号为:8804812;注册人: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期限:2022年01月21日 至 2032年01月20日;商品/服务: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 香烟; 雪茄烟; 烟草 (二)“红塔山”商标的商标注册号:13924142、注册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期限:2015年11年7日至2025年11月6日、商品/服务:电子香烟筒(电子香烟部件)、电子香烟用烟油(电子香烟制品)、电子香烟滤芯、电子香烟帽(电子香烟部件)、电子香烟雾化器、电子香烟烟盒、电子香烟锥形嘴(电子香烟部件)、电子香烟、嚼烟、(防止烟草变干的)保润盒; (三)“黄鹤楼”商标的商标注册号:4410698;注册人: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期限:2017年06月14日 至 2027年06月13日;商品/服务:香烟; 雪茄烟; 烟草; 烟丝; 小雪茄烟; 香烟嘴; 非贵重金属火柴盒; 吸烟用打火机; 香烟过滤嘴; 卷烟纸 (四)“利群”商标的商标注册号:59326554;注册人: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期限:2022年03月14日至2032年03月13日;商品/服务:烟草、嚼烟、雪茄烟、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香烟、香烟用烟草、鼻烟、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用尼古丁替代液、烟丝、烟末、烟斗、烟灰缸、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火柴、打火石、吸烟用打火机、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香烟过滤嘴、小雪茄烟; (五)南京(炫赫门)香烟上的“NANJING”商标注册号为:7583813;注册人: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期限:2022年02月21日至 2032年02月20日;商品/服务: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香烟、雪茄烟、烟草、香烟盒、烟灰缸、火柴、抽烟用打火机、卷烟纸、香烟过滤嘴; (六)双喜(硬红玫王)香烟上的“红玫王”商标注册号为:4338597;注册人: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期限:2017年03月21日至 2027年03月20日;商品/服务:香烟、雪茄烟、烟草、香烟嘴、烟斗、非贵重金属烟灰缸、火柴、吸烟用打火机、香烟滤嘴; (七)“双喜”商标的商标注册号:7349934;注册人: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期限:2021年08月28日、至 2031年08月27日;商品/服务:香烟过滤嘴、烟草、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卷烟纸、香烟; (八)“玉溪”商标的商标注册号:50553105;注册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期限:2021年08月07日至 2031年08月06日;商品/服务:烟草、香烟、雪茄、香烟盒、火柴盒、雪茄用打火机、卷烟纸、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电子香烟盒、电子香烟; (九)“芙蓉王”商标的商标注册号:49955860;注册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期限:2021年05月07日至 2031年05月06日;商品/服务:无烟香烟雾化管、吸入型烟草用加热设备、火柴、吸烟用打火机、点烟器用气罐、香烟过滤嘴、雪茄及香烟烟嘴上黄琥珀烟嘴头、卷烟纸、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电子香烟盒、烟草、无烟烟草、嚼烟、雪茄、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香烟、小雪茄、烟用草本植物、鼻烟、香烟嘴、香烟盒。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内容对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二)没收违法所得50元;(三)罚款5897元。 对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贵烟(跨越)5.7条、红塔山(硬经典)10.7条、黄鹤楼(天下名楼)2.7条、利群(新版)30.7条、南京(炫赫门)42.7条、双喜(硬红玫王)11.6条、双喜(硬金五叶神)0.7条、双喜(硬经典1906)33.7条、玉溪(软)25.7条、芙蓉王(硬)7.7条;(二)罚款28985元。
罚款金额(万元)3.488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903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15
处罚机关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办事处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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