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徐闻县家进饭店。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徐闻县家进饭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25MA57053X53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邓**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0378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徐市监综执处罚〔2023〕2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3年5月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徐闻县南山镇五里新村进港大道东侧的徐闻县家进饭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在该饭店厨房内发现一花生油,为餐饮制作的食品原料,用白色塑料桶装盛,规格为10公斤/桶,其塑料桶上无任何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且不能提供购进票据,无法证明该食品原料的来源合法以及食用安全。上述花生油当事人从华建小区的榨油店处购进,购进价格是12元/斤,共购进20斤,货值共240元。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属实。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购销单据,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在该饭店的前台发现三种酒,分别为枸杞酒、羊鞭酒、白酒,这三种酒均用玻璃罐装盛,其玻璃罐上均无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上述枸杞酒的净重为2斤,销售价为12元/斤,货值为24元;羊鞭酒的净重为3斤,销售价为30元/斤,货值为90斤;白酒的净重为3斤,销售价为8元/斤,24元;共计上述三种酒的货值为138元。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购销单据,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四)项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1、没收上述无标签标识的枸杞酒、羊鞭酒、白酒; 2、罚款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0.8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0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8-10 | ||||
处罚机关 | 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