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岭北曾秋英蔬菜档,该蔬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遂溪县岭北曾秋英蔬菜档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23MA541XPB4F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曾**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市监执一处罚〔2023〕2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6日从岭北市场丽英副食店处购进9斤上述圆椒用于销售,进货价是4.4元/斤,进货总价为39.6元,销售价是6元/斤,已全部售罄,涉案货值金额是54元,由于当事人上述涉案圆椒只卖给当天的抽检人员6.3斤,所得收入37.8元,其他的都被其亲戚拿回家食用,因此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向本局提供上述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 ||||
处罚依据 | 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及《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一级减轻的情形,可酌情按照最低处罚金额的30%以下的处罚幅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内容 | 1.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作减轻处罚,罚款2000元;2.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0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8-10 | ||||
处罚机关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