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对广东省广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龙岗)应急罚〔2023〕5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省广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HKW3A91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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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坤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龙岗)应急罚〔2023〕51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仓库一处正在使用的额定电压220V、实测工作电压235V的配电箱)上设置明显的“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续)编号2-7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广东省广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2项问题:1.仓库正在使用的一处配电箱(额定电压为220V,实测工作电压分别为235V,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处罚依据 |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仓库一处正在使用的额定电压220V、实测工作电压235V的配电箱)上设置明显的“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8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对广东省广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1.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2.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合并,对广东省广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0 |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