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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秀处罚〔2023〕94号

2023-08-14 16:08: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秀处罚〔202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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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秀处罚〔2023〕9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海口远大珠满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聂晓辉;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海大道6号远大购物中心8#1层8-1-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C6H1BY85。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6日到海口远大珠满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查,该店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检查该店时发现从业人员黄光燕从事制作饮品工作,现场从业人员黄光燕无法提供健康证,经询问发现黄光燕未办理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当事人安排未办理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店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营业执照副本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真实身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真实身份。

3.2023年6月19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与证据1、证据2相互印证,证明店员黄光燕未取得健康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2023年8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秀罚告〔2023〕92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该当事人在未办理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该当事人未办理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3年8月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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