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物廉家兴商贸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石市监处罚〔2023〕159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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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物廉家兴商贸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7MA04FHJ69D |
工商注册号 | 110107031947474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贾**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来单中反映的北京市石景山区麻峪村麻峪东街与麻峪南街交叉口西40米麻峪便民生鲜超市,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为“北京物廉家兴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货架上未发现在售的九龙斋酸梅汤气泡水。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当事人于2022年6月18日从北京永发恒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九龙斋酸梅汤气泡水36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3日,保质期为9个月,单价每瓶4.58元,货值金额164.88元。当事人于2023年3月24日,在保质期外销售了6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3日,保质期为9个月的九龙斋酸梅汤气泡水,销售单价每瓶5元,其余30瓶均在保质期内销售。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保质期内30瓶九龙斋酸梅汤气泡水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货值金额为164.88元,违法所得为30元。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3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0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1-09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