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8.11》,公开2起行政处罚信息,涉及蚌埠市蚌山区大亨眼镜店、蚌埠市淮上区一滴香食品加工经营部。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蚌市监处罚〔2023〕384号 | 蚌埠市蚌山区大亨眼镜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眼镜案 | 蚌埠市蚌山区大亨眼镜店 | 92340303MA2T1CYR2B | 李苏菊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眼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以没收不合格老视镜、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4日 | |
2 | 蚌市监处罚〔2023〕132号 | 蚌埠市淮上区一滴香食品加工经营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 蚌埠市淮上区一滴香食品加工经营部 | 92340311MA8QDQDF2N | 余秀珍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