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陕西省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贸易结算计量专项整治第二批违法典型案例

2023-08-11 21:57:18 汉中市场监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经销和使用,加强民生计量监管,严厉打击“缺斤少两”等计量作弊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计量消费环境,陕西省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在全市范围开展贸易结算计量专项检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加强自律、诚信经营,现公布第二批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汉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便利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25日,汉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对虎桥路某便利店在用电子秤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用电子秤涉嫌缺斤少两行为,经依法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汉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及时赔偿消费者损失,并依法给予没收不合格电子秤、没收违法所得、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家乐使用未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30日,南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小南海镇某农家乐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台秤无计量检定证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南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农家乐立即改正,并给予其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煤场使用超过法定检定周期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4日,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三合镇某煤炭批发单位开展检查时发现,该煤场使用的计量器具磅秤已超过法定强制检定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城固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煤炭经营单位立即改正,并给予其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便利店在用强检计量器具未按周期检定案

2023年4月11日,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永乐镇某便利店进行计量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用贸易结算类强检计量器具电子秤未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整改情况,决定给予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平坝 ...

  • 全球首个陆上商用模块化小堆“玲龙一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电子商务孵化中 ...

  • ​浙江省金华市金义新区新能源汽车零 ...

  • 江苏金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接到的国内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