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醉君诚(北京)酒业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东市监处罚〔2023〕109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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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醉君诚(北京)酒业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1MA02AQDQXH |
工商注册号 | 110101030999484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是从个人手中收购被举报产品“华台酒”2瓶、“灵芝酒”1瓶、“北京同仁堂虎骨酒”1瓶和“安宫牛黄丸”1盒,由于时间久远,未留存购买记录,无法提供购买价格;2022年3月6日,销售“华台酒”2瓶、“灵芝酒”1瓶、销售金额为6000.00元;4月3日,销售“北京同仁堂虎骨酒”1瓶,销售金额为10000.00元;4月4日,销售“安宫牛黄丸”1盒,销售金额为17000.00元。即销售金额为33000.00元,货值金额为33000.00元,无库存。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300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3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3.3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0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8-08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