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美人痣(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通市监处罚〔2023〕239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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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美人痣(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2MABWWG215P |
工商注册号 | 110112034254576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闫** | |
违法行为类型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美人痣(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委托张照雪(身份证号:211224198712137661)制作了7张广告图,共计花费350元,每张图50元,其中包含本案涉及的4张广告图,4张广告图中,2张图含有“早晚各两片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远离新冠”“提高免疫,预防感冒,强身健体”广告语,上述广告语宣传的产品为“百合茯苓片”,产品类型“压片糖果”,产品属性为食品,上述广告宣传的产品为普通食品压片糖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功效宣传的相关依据,广告费共计100元。 1张广告图中含有语句“6.本卡售出不退不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上述内容属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述的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1张广告图中含有“祛痣+疣瘊+胎记+汗管瘤+淡斑+修疤”等经营项目的举报事项,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调查处置。 本案广告经营者张照雪(身份证号:211224198712137661)的涉嫌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3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0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1-07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