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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海兴大药房被警告并罚款5000元

2023-08-10 16:54: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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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康海兴大药房。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70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康海兴大药房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5MA00GJAXXR
工商注册号110115604051743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张**
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上半年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一个商场里的药店购进1包Insupen3ic一次性使用胰岛素无菌笔式注射针,产品包装有“6mm 意大利生产”字样,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73151159,规格为7支*20盒[140支装]。于2022年10月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一个商场里的药店购进1包Insupen3ic一次性使用胰岛素无菌笔式注射针,产品包装有“5mm 意大利生产”字样,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73151159,规格为7支*20盒[140支装];购进1包诺凡一次性使用胰岛素注射笔用针头,产品包装有“4.32Gmm”字样,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93140589,规格为7支*20盒[140支装]。当事人购进上述3款注射针时以现金支付,未索要药店资质和购物小票,3款注射针是为家中患有糖尿病的婆婆使用,进价均为25元/盒。2022年12月7日向市民销售1盒产品包装有“6mm 意大利生产”字样的Insupen3ic一次性使用胰岛素无菌笔式注射针,售价为28元。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和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元;
罚款金额(万元)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2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04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11-04
处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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