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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凤朝祥超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市监处罚〔2023〕4920号

2023-08-09 16:00: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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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凤朝祥超市。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3〕492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凤朝祥超市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5MA00YPN90G
工商注册号110105604505109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张**
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违法事实经查,2018年7月10日当事人从北京恒康顺酒业有限公司购进张裕干红葡萄酒一箱/6瓶(净含量:750毫升 生产日期:2015年3月11日,保质期8年),于2023年5月12日销售过期“张裕干红葡萄酒”(净含量:750毫升 生产日期:2015年3月11日,保质期8年)1瓶,该食品销售单价75元/瓶。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过期食品的违法所得为75元,货值金额为75元。另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保存相关相关凭证、记录。
处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5元;
罚款金额(万元)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7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03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11-03
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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