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乐享优鲜社区超市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处罚〔2023〕4922号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乐享优鲜社区超市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MA01LLF64L |
工商注册号 | 110105027510066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李**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东北水晶大拉皮(净含量300g)”生产日期2023年3月16日,保质期8天,于2023年03月18日进货5袋,于2023年03月18日至2023年4月1日共销售5袋,单价6元/袋,其中2023年4月1日销售的一袋商品,销售时已过期;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6元,违法所得6元。另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人参虫草酒(净含量658ml 酒精度42%vol)”原料中含有人参(5年以下人工种植),“人参虫草酒”标签中写明“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食用真菌过敏者”,当事人共进货2瓶,于2023年03月16日销售2瓶,单价200元/瓶;《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写明“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当事人销售的“人参虫草酒”未按照公告内容标注,综上,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所得400元,货值金额400元;另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东北水晶大拉皮(净含量300g)”生产日期2023年3月16日,保质期8天,于2023年03月18日进货5袋,于2023年03月18日至2023年4月1日共销售5袋,单价6元/袋,其中2023年4月1日销售的一袋商品,销售时已过期;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6元,违法所得6元。另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人参虫草酒(净含量658ml 酒精度42%vol)”原料中含有人参(5年以下人工种植),“人参虫草酒”标签中写明“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食用真菌过敏者”,当事人共进货2瓶,于2023年03月16日销售2瓶,单价200元/瓶;《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写明“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当事人销售的“人参虫草酒”未按照公告内容标注,综上,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所得400元,货值金额400元;另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鸿运 鲜虫草(净含量500g+3g)”于2023年4月1日购进5袋,销售单价10 元/袋,已全部售出、无库存。“鸿运 鲜虫草(净含量500g+3g)”标签写明: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18天,翻看产品外包装后,未发现生产日期。综上,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违法所得50元,货值金额50元;另查,当事人进货时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6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5.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40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03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1-03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