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大成初级中学,该中学未按政府定价实施收费。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遂溪县大成初级中学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40823MB2C19136C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欧**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市监价监处罚〔2023〕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按政府定价实施收费。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2420.49元(逾期未退还多收价款); 2.处违法所得的一倍罚款102420.49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242049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10.242049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07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8-07 | ||||
处罚机关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