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7月第3期)。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镇街 | 备注 |
1 | 东莞市浩添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441900MA576FT78C | 列浩添 | 4401**********1359 | 身份证 | 4401**********1359 | 东市监处罚〔2023〕Z1071900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东莞市浩添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生产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禁止人员从业 |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50元;三、没收违法产品31.25kg;四、处以罚款165000元;五、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六、禁止相关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16.5 | 0.015 |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144190017514) | 2023/7/21 | / | /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41900MB2C90127M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41900MB2C90127M | 中堂 | ||||||
2 | 东莞视立加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441900MA55AE599W | 胡天仁 | 4527*************4011 | 身份证 | 4527*************4011 | 东市监处罚﹝2023﹞Z50717L0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 | 东莞视立加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告中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处以罚款 | 处以罚款8700元 | 0.87 | 0 | / | 2023/7/17 | / | /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41900MB2C90127M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41900MB2C90127M | 南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