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广东省珠海市市场监管部门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根据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以保障民生为导向,全面排查风险,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通过开展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不合格电动车和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等,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珠海某某特种设备检测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钢瓶)案
珠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海某某特种设备检测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作出:罚款17.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处罚款4.25万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冯某处罚款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珠海某某特种设备检测公司作为具有合法资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检测机构,承接了对“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某液化气站”600个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定期检验的业务。当事人进行该检测业务时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在检测开始前对钢瓶的相关原始制造标志、检验标志等关键内容进行逐只逐项检查并记录,当事人制作的相关检验记录中钢瓶制造标志、检验标志等必须检查并记录的项目存在缺项;记录与实际检验日期不相符;《定期检验报告》批准人不是实际批准人本人签名;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的附表1相关记录内容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6-2014)附录D的规定内容要求,未记录气瓶编号、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检验编号等关键内容等违法行为。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涉及广泛民生,液化石油气瓶由于流通性强、成本低,在许多城镇、老旧小区以及餐馆、饭店、旅馆等“小场所”被广泛使用,是许多老百姓日常生产生活的必需品。液化石油气钢瓶为民生领域使用的特种设备,气瓶检验单位应有效担起技术把关责任,确保严格负责检验。本案严格落实处罚到人的要求,在对检测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一并进行了处罚,对全市检测机构和相关的检测从业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
二、珠海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产品案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海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行为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产品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合计处2.0182万元罚款。
珠海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产品在2022年9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明,该公司于2011年11月8日登记成立,2020年后其经营场所发生变动,但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022年08月05日,该公司以下达生产加工订单、委托生产、销售的方式,加工生产上述产品共20组(只),并于2022年8月8日以525元/组(只)的价格销售完毕。案发后,该公司未积极配合调查、认真进行整改,而是推诿、应付,且虽然在案发后也发出了《产品召回公告》,却没有召回不合格产品的事实。该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本案中当事人作为电动车锂电池生产销售企业,质量安全意识淡薄,未能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违法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更换蓄电池,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并索要发票、保修凭证。
三、珠海市香洲区某货运代理服务部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案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海市香洲区某货运代理服务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2023年5月6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前期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复查中发现(之前执法人员曾2次到场检查督促),香洲区某货运代理服务部的一台正在运行使用中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仍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该服务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款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3年5月19日经检验合格、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合格报告,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实施全过程监管,从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都有严格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忽略特种设备安全,未能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违法行为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巩固“应检尽检”整治,加强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预警,保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