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佳丽名阁商贸中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878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海市监处罚〔2023〕878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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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佳丽名阁商贸中心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080530967T |
工商注册号 | 110108010388072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尹华丽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实物照片、转账记录、购物视频等证据显示,举报人于2023年3月22日在当事人处购买了涉案商品津名牌芥末油1瓶,花费了4元,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8日,保质期为12个月,举报人购买时涉案商品已超过保质期限,举报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份从北京联创果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2个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8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津名牌芥末油,其中1瓶已在2021年8月份销售完毕。当事人承认由于其管理上的疏忽,未及时理货导致举报人购买到过期的商品,举报人购买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8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涉案商品津名牌芥末油由其售出。故依据现有调查取证的证据,可以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过期食品件数1件,违法所得为4元。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1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0-17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