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7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近乡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59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兴市监处罚〔2023〕159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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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近乡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MA01XJFF81 |
工商注册号 | 110115029945347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田萌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违法事实 | 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当事人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林校北路12号1幢平房2号的经营场所以每袋6.5元的价格销售由河北俏俏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佳越红衣花生”(净含量180克),生产日期标注为2022/05/28,保质期标注为200天,保质期到期时间为2022年12月14日。当事人于2022年6月23日从北京粤满隆商贸中心进货15袋,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8月5日在保质期内共销售了8袋,2022年12月31日超过保质期销售了4袋,2023年3月4日超过保质期销售了2袋,剩下1袋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经计算,当事人过期销售的商品金额为39元(6袋*6.5元),扣押商品的金额为6.5元(1袋*6.5元)。因此,货值金额共计45.5元(39元+6.5元),违法所得共计39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元;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45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1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0-17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