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市监处罚〔2023〕32号;案件名称:宁波普兰帝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生产质量规范生产化妆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普兰帝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陈福军;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4月19日至4月21日,浙江省药品检查中心组织对当事人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场检查结果为不符合规定。其中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2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4项,存在瑕疵2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11项。根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的2项分别为产品批号为20230324、产品批号为20220426的两批次BARBERY香氛洗发露在实际生产中均与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产品批号为20230324、产品批号为20220426的BARBERY香氛洗发露和产品批号为20230323的BARBERY香氛沐浴露三批次产品成品理化检验未开展,直接抄取半成品理化检验数据。上述BARBERY香氛洗发露和BARBERY香氛沐浴露每个批次均生产了1200瓶,共3600瓶已全部销售给杭州宾利集团。其中产品批号为20230323的BARBERY香氛沐浴露销售价为5.6元/瓶,产品批号为20230324的BARBERY香氛洗发露销售价为5.6元/瓶,产品批号为20220426的BARBERY香氛洗发露销售价为5.2元/瓶,上述BARBERY香氛洗发露和BARBERY香氛沐浴露货值金额共计为19680元。当事人涉案违法所得为19680元,货值金额为1968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未按照生产质量规范生产化妆品;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680元;
2.罚款12792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47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