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南省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涉及滑县尚鲜良茶饮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滑县达福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等。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滑县尚鲜良茶饮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滑市监处罚〔2023〕252号 | 滑县尚鲜良茶饮品店 | 92410526MA9MD57J8U | 朱聪聪 | 滑县尚鲜良茶饮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1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滑县尚鲜良茶饮品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玫瑰柠檬风味固体饮料”6袋。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 主动履行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缴纳了罚款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 |
2 | 滑县达福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滑市监处罚〔2023〕248号 | 滑县达福商贸有限公司 | 91410526MA47R1T80L | 成新立 | 滑县达福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7.1项的规定处罚,综上,对滑县达福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贰角三分(100.23元)。 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 | 主动履行 当事人于2023年7月6日缴纳了罚款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 |
3 | 滑县毛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最大限量的食品菠菜案 | 滑市监处罚〔2023〕249号 | 滑县毛强商贸有限公司 | 91410526MA44P8J90K | 毛宁 | 滑县毛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最大限量的食品菠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7.1项的规定处罚,综上,对滑县毛强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肆元零贰分(44.02元) 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 | 主动履行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缴纳了罚款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 |
4 | 滑县小铺乡红军干菜粮油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滑市监处罚〔2023〕250号 | 滑县小铺乡红军干菜粮油店 | 410526600690051 | 王红军 | 滑县小铺乡红军干菜粮油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 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7.1项的规定处罚。综上,对滑县小铺红军干菜粮油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柒元(97元) 3.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 | 主动履行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7日缴纳了罚款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 |
5 | 滑县道口义兴张祥记烧鸡老铺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 滑市监处罚〔2023〕54号 | 滑县道口义兴张祥记烧鸡老铺有限公司 | 91410526MA40KQJ56C | 张东荣 | 滑县道口义兴张祥记烧鸡老铺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3.1.4项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滑县道口义兴张祥记烧鸡老铺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 | 主动履行 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缴纳了罚款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
6 | 滑县新区万家隆百货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 滑市监处罚〔2023〕181号 | 滑县新区万家隆百货超市 | 92410526MA9G2UU605 | 缑峰宾 | 滑县新区万家隆百货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7.1.5,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5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贰元(22元); 没收过期馋小米无蔗糖黄米蛋糕5袋及过期的吃可得鲜羊肉卤2盆。 | 主动履行 当事人于2023年6月7日缴纳了罚款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