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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江海关关于沅亨流体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3〕5038号)

2023-07-17 15:05: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3年7月14日消息,上海浦江海关发布关于沅亨流体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3〕5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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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3〕5038号

当事人:沅亨流体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凃志兴

海关编码:3223941932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钱安路128号

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9月5日,当事人分别委托上海升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合金钢棒料4批,申报重量合计5032.8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72284000(关税税率3%),申报CIF总价合计83327.37美元,报关单号分别为220120211000438926、220120211000456864、220120221000250597、220120221000308387。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品名为不锈钢棒料,实际商品编号为72222000,关税税率为6%,与申报不符。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8407.4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发票、合同、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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