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湛江市琳欢餐饮有限公司,该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生产经营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凉拌海蜇头。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江市琳欢餐饮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03MABPQ3NM6T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彭*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霞市监执法二处罚〔2023〕1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凉拌海蜇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且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凉拌海蜇头。当事人被抽检批次不合格的餐具,系自行清洗、消毒后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餐具系由于员工清洗次数不够多、开水煮沸消毒时间不够长导致的。当事人被抽检批次不合格的凉拌海蜇头系当事人自行加工制作而成,该批次凉拌海蜇头于2023年4月10日以150元/kg的价格,共售出0.6kg,销售金额共计90元,故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凉拌海蜇头的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为90元。当事人对上述餐具、凉拌海蜇头的检验结论均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罚款1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9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30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6-30 | ||||
处罚机关 | 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管局 |